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1月13日以衛授國字第1120761124號公告「國家公園、國家自然公園、風景特定 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,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;未設吸菸區,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」
一、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11月16日府授衛健字第1120148835號 函辦理。